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7846-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负责人岳鹰,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文革,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然,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夏和贵,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夏和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13元(已由原告交纳),减半收取26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夏晖(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