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512号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敦化市学府街长城2号小区。法定代表人高世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长河,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华,住敦化市。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