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2903号

冯兆云与杜维国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冯兆云,杜维国,杜海彬,李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903号原告冯兆云,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焦云峰(原告儿子),住德惠市。被告杜维国,住德惠市。被告杜海彬,住德惠市。被告李凤,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兆云与被告杜维国、杜海彬、李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返还原告100元,邮寄费14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