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131号原告左宝娃,男,住礼县。原告赵包娃,男,住礼县。原告赵小彦,男,住礼县。原告赵小林,男,住礼县。原告赵桂兰,女,住礼县。被告罗锐锋,男,住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宝娃、赵包娃、赵小彦、赵小林、赵桂兰与被告罗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左宝娃、赵包娃、赵小彦、赵小林、赵桂兰于2016年6月7日庭审前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原告以被告已给付1.5万元,并双方约定,2017年3月分次付清欠款为理由,自愿申请撤诉。五原告所持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宝娃、赵包娃、赵小彦、赵小林、赵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左宝娃、赵包娃、赵小彦、赵小林、赵桂兰承担。
审 判 长 南 琥
人民陪审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何桂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