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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131号

左宝娃等五人与罗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左宝娃,赵包娃,赵小彦,赵小林,赵桂兰,罗锐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131号原告左宝娃,男,住礼县。原告赵包娃,男,住礼县。原告赵小彦,男,住礼县。原告赵小林,男,住礼县。原告赵桂兰,女,住礼县。被告罗锐锋,男,住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宝娃、赵包娃、赵小彦、赵小林、赵桂兰与被告罗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左宝娃、赵包娃、赵小彦、赵小林、赵桂兰于2016年6月7日庭审前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原告以被告已给付1.5万元,并双方约定,2017年3月分次付清欠款为理由,自愿申请撤诉。五原告所持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宝娃、赵包娃、赵小彦、赵小林、赵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左宝娃、赵包娃、赵小彦、赵小林、赵桂兰承担。

审 判 长 南 琥

人民陪审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何桂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