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4945号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5号(高科、财富园财富二号A栋4层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6214-2。法定代表人邓琼,董事长。被告重庆晟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金竹村便民服务中心1楼。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晟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晟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晟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安祥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夏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