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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752号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752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4月12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钟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