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752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4月12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钟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