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远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桃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伯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图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道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印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远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图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2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图成公司与远东公司在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第七条约定:双方同意在继续履行合同中产生的全部纠纷应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确实无法协商,诉讼仍由秦皇岛市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图成公司与远东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在继续履行合同中产生的全部纠纷,如确实无法协商,诉讼仍由秦皇岛市法院管辖。该协议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秦皇岛市法院,宜兴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本案涉案标的已超过2000万,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图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远东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继续由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二审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的管辖约定因不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有效,原审法院依法移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远东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杨文海
代理
审判员 王俊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耿植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