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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字1834号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字1834号原告崔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韩某某,女,现住公主岭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150元,余款150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韩玉芝

审 判 员  赵洪良

代理

审判员  李青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怀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