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字1834号原告崔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韩某某,女,现住公主岭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150元,余款150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韩玉芝
审 判 员 赵洪良
代理
审判员 李青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怀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