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99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恒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041279。法定代表人罗远发。委托代理人陈绰君,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居庭抛光砖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039940。投资人简伟信。被告肖伟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54。被告简伟信,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简汝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16。被告崔汉桃,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620。被告简汝佳、崔汉桃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宝昌,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惠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63。
原告佛山市南海恒远包装有限公司(下简称恒远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居庭抛光砖厂(下简称新居庭厂)、肖伟荣、简伟信、简汝佳、崔汉桃、罗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正钊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新居庭厂、肖伟荣、简伟信、罗惠珍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李正钊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羊挺、
人民陪审员李文标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法定代表人罗远发和委托代理人陈绰君、被告简汝佳和崔汉桃的委托代理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宝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居庭厂、肖伟荣、简伟信、罗惠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肖伟荣、简汝佳、简伟信合伙经营的新居庭厂一直有交易往来,原告向该厂提供纸箱,该厂向原告支付货款。至今被告新居庭厂尚有644350.93元货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仍然无理拒绝支付。
被告肖伟荣、简伟信、简汝佳作为新居厂的经营者,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肖伟荣与被告罗惠珍是夫妻关系,被告简汝佳与被告崔汉桃是夫妻关系,由于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新居庭厂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44350.93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清偿货款为止,被告肖伟荣、简伟信、简汝佳、崔汉桃、罗惠珍对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被告新居庭厂、肖伟荣、简伟信、罗惠珍未作答辩。
被告简汝佳辩称,被告简汝佳不是被告新居庭厂的股东;本案的买卖合同是原告与被告新居庭厂之间发生的纠纷,相关的民事责任应由该厂来承担,与被告简汝佳无关。
被告崔汉桃辩称,被告崔汉桃和简汝佳确实是夫妻关系,但本案诉争的债务并非是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崔汉桃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新居庭厂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被告肖伟荣、简伟信、简汝佳、崔汉桃、罗惠珍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简汝佳、崔汉桃质证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2、新居庭抛光砖厂股东补充协议1份。证明被告肖伟荣、简伟信、简汝佳是被告新居庭厂的股东,也是被告新居庭厂的实际经营者,所以三被告应该对债务承担责任。被告简汝佳、崔汉桃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简汝佳是被告新居庭厂的股东,简汝佳只是获得该厂老板给予的干股,其不是该厂的股东。原告回应称,该证据是股东补充协议,而且被告简汝佳在股东位置签名、盖手指印,原告每次到被告新居庭厂谈生意的时候,都是和三个股东一起谈的,这证明在协议上签名的3个人都是该厂股东,其理应承担责任。3、对账单1张。证明被告新居庭厂共欠原告货款合计644350.93元。需要说明的是:对账单下方手写的部分是由原告方的会计书写的,是被告新居庭厂向原告支付货款以后,原告对对账单的货款数额进行相应扣减。被告简汝佳、崔汉桃质证认为,1、由于被告简汝佳没有经手该对账单,故对里面的内容是否属实无法确认。2、对账单里面有部分手写的文字,有没有得到被告新居庭厂的确认,被告不清楚,因此对该份证据不予确认。4、南庄镇结婚登记存根部1份。证明肖伟荣和罗惠珍是夫妻关系。被告简汝佳、崔汉桃质证对该组证据无异议。被告新居庭厂、肖伟荣、简伟信、罗惠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举证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举证的证据均能提供证据原件供核对,且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故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被告简汝佳、崔汉桃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恒远公司与被告新居庭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纸箱。2014年8月7日,恒远公司和新居庭厂签订一份《对账单》,内容为:新居庭厂尚欠恒远公司货款751350.93元。其后,原告确认被告新居庭厂在2014年9月至至2015年9月间,合共向其付款107000元,至今尚欠644350.93元未支付,原告遂起诉请求解决。另查明,被告新居庭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简伟信。又查明,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一份《新居庭抛光砖厂股东补充协议》,内容包括:为更好地生产正常运作,在2015年3月18日三股东协议在2015年3月22日内,各筹集现金25万元作生产流动资金使用。简汝佳、简伟信、肖伟荣均在协议下方签名捺印。再查明,被告肖伟荣和罗惠珍、被告简汝佳和崔汉桃为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恒远公司与被告新居庭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新居庭抛光砖厂在确认欠付原告货款并承诺分期偿还的情况下,至今未能依约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新居庭厂支付所欠货款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对被告简伟信的诉讼请求,因新居庭厂为个人独资企业,简伟信为其投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据此,被告简伟信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简伟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原告对被告肖伟荣、简汝佳的诉讼请求,原告提出该项主张的依据在于认为两被告与简伟信合伙经营新居庭厂,对此,根据原告举证的《新居庭抛光砖厂股东补充协议》,虽新居庭厂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其实际上是由简汝佳、简伟信、肖伟荣共同合伙经营,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肖伟荣、简汝佳对被告新居庭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对被告罗惠珍、崔汉桃的诉讼请求,本案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于被告肖伟荣和罗惠珍、被告简汝佳和崔汉桃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案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罗惠珍、崔汉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1、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居庭抛光砖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恒远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4350.93元及利息(本金644350.93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1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简伟信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被告肖伟荣、罗惠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简汝佳、崔汉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44元、财产保全费3742元,合共13986元,由六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正钊
审 判 员 羊 挺
人民陪审员 李文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泽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