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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3执40号

曹艳会与牡丹江市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艳会,牡丹江市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3执40号申请执行人曹艳会,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宋春霞,女,总经理。曹艳会与牡丹江市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牡劳人仲换字[2016]第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艳会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牡丹江市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151064元。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曹艳会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牡劳人仲换字[2016]第4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曹艳会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初长青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刚

代理

审判员  关祖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