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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行终17号

偏关县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民委员会大元峁村民小组与偏关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偏关县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民委员会大元峁村民小组,偏关县人民政府,偏关县新关镇营盘梁村民委员会,偏关县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晋09行终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偏关县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民委员会大元峁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张吉祥)。委托代理人王家伦,北京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智荣,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偏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偏关县人民政府,住所:偏关县城塔梁街。法定代表人曲俊安,偏关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吴琼,偏关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长。委托代理人陈茂,山西震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偏关县新关镇营盘梁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蒙换银,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审第三人偏关县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蒙美清,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秀峰,男,汉族,1952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忻州市忻府区。

上诉人偏关县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民委员会大元峁村民小组因土地裁决一案,不服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2015)偏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偏关县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民委员会大元峁村民小组的委托代理人王家伦、委托代理人胡智荣,被上诉人偏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茂、委托代理人吴琼,第三人偏关县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陈秀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偏关县新关镇营盘梁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6月26日,偏关县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委向偏关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请求对位于偏关县新关镇营盘梁村委及万家镇珍珠庄王村委交叉地带的地椒峁、紫花梁的土地所有权进行确权。偏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6月29日给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委作出了《关于限期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通知》,偏关县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委会主任蒙美清于2012年6月29日在国土资源局的公文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加盖偏关县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民委员会公章。偏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7月9日作出《偏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补充有关资料的通知》,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委会主任蒙美清于2012年7月9日在国土资源局的公文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加盖偏关县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民委员会公章。此后万家寨珍珠庄王村委提供的材料有:(1)证人证言复印件三份,其内容都是反应建国前后本村村民在其争议地上经营种植过。(2)晋绥边区土地证复印件一份。(3)中华民国五年契约复印件一份。(4)光绪十九年契约复印件一份。2012年7月24日,偏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清泉组织国土资源局、乡镇政府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召开了听证会,对其争议地块进行质证申辩,争议双方在听证会上由于意见分歧太大,发生冲突,导致听证会中断。2014年7月18日偏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权属争议界线调查通知书》,偏关县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村民胡志荣、张祥小、胡狗栓于2014年7月18日在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上签名捺印。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民委员会大元峁村民小组向本院提交的张占元02415号荒山荒坡荒沟治理使用证,004975号小流域承包治理使用证,胡三兰004977号小流域承包治理使用证在收到偏关县国土资源局送达的《关于限期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通知》、《偏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两村委补充有关材料的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并未提供,而且在国土局整个办案过程中也为提供。偏关县新关镇营盘梁村委向偏关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证据中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民委员会大元峁村民小组对其提交的蒙来厚的小流域治理使用证持有异议,本院依法向偏关县水利局对该事实进行了调查,查明,偏关县水利局现在只保存着1983年小流域承包合同书,对营盘梁村村民蒙来厚只有一份小流域治理承包合同书。偏关县水利局出示的户主为营盘梁蒙来厚的一户承包治理小流域合同书,时间为1983年4月29日,小流域名称为地椒峁(地交峁),流域面积为250亩,治理面积为100亩,治理年限为5年。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之规定,本院对诉讼请求第一项予以审理,对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三项不作审理。现当事人争议的土地是偏关县新关镇营盘梁村委于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委交叉地带的地椒峁、紫花梁。在2012年偏关县兴运煤炭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征地过程中,该交叉地带产生了土地所有权争议,争议范围内土地涉及耕地图斑面积约45亩、涉及林地约561亩。原告偏关县万家寨珍珠庄王村委会大元峁村民小组所在的珍珠庄王村委会向偏关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土地所有权异议。为此,偏关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2014年7月29日偏关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偏政发【2014】26号处理决定书。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民委员会大元峁村民小组不服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后,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民委员会大元峁村民小组遂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作为县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对本案争议地作出处理决定,且在处理过程中程序上并无不妥之处;在事实的认定上,因本案属于涉及历史遗留下的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争议案件,结合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对本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仍能达到优势证明标准,并以此事实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本案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法律也是准确的。至此,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民委员会大元峁村民小组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偏关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理由不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偏关县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委会大元峁村民小组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偏关县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委会大元峁村民小组负担。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民委员会大元峁村民小组不服上诉称,第一,本案的被告为偏关县人民政府,依法因由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偏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26号《处理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偏关县人民政府在对土地所有权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充分听取村民小组的意见,必要时还要组织听证,这是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序要求,本案在土地部门的调查阶段、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复议程序中,上诉人从来没有参加过,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确认权、申辩权。第三,偏关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所适用的法律错误,《处理决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1条和本案的事实不符。《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是指“连续使用20年的情况”这和被上诉人查明的“该土地一直由两委交叉使用”存在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四,偏关县人民政府确权中使用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不能认定土地的所有权。蒙来厚承包治理的小流域合同是地椒峁沟,地名不符。偏关县新关镇营盘梁村委会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八份无法提供原件,不能作为认定争议土地归属的依据。第五,本案中偏关县人民政府只是向争议的两个村委送达了相关的举证通知书,村民小组无法知晓,导致权利人在举证的期限内没有提交张占元02415号和004975号小流域治理使用证,胡三兰004977号小流域承包使用证,胡狗栓017414号树权证,政府应高度重视和采纳,实事求是处理。第六,本案争议的土地无可置疑属于上诉人所有。第七,本案争议土地的确权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原审材料作为确权依据。

被上诉人偏关县人民政府辩称,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实体均合法。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组织土地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争议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之规定,偏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6月29日给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委下发了《关于限期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通知》,2012年7月9日,偏关县国土资源局再次给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委下发《偏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补充有关资料的通知》,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委主任蒙美清于2012年7月9日接收,有公文送达回证为证,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委提供了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2012年7月24日,偏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清泉组织国土资源局、乡镇政府及争议上访当事人召开了听证会,对其争议地块进行质证申辩,争议双方在听证会上由于意见分歧太大,发生冲突,导致听证会中断,2014年7月18日偏关县国土资源局给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下发《权属争议界限调查通知书》,胡志荣、张祥小、胡狗栓于2014年7月18日签收。偏关县人民政府决定书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偏关县人民政府属于县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对本案争议地作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偏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村委会和新关镇营盘梁村委会送达了《关于限期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通知》、《偏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两村委补充有关材料的通知》、《权属争议界线调查通知书》。偏关县人民政府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该争议土地作出的偏政发[2010]26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村民委员会大元峁村民小组上诉称该处理决定的主体错误。偏关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的是万家寨珍珠庄王村村委提交的确权申请,且大元峁村民小组属于万家寨珍珠庄王村村委的村民小组,偏关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以万家寨珍珠庄王村村委为主体,本院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对新关镇营盘梁村委提交蒙来厚承包治理的小流域合同进行了调查核实,偏关县人民政府土地裁决以此证据确权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偏关县万家寨镇珍珠庄王村民委员会大元峁村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飞

审判员 曲 攀

审判员 韩 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