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6068号原告上海舜业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席劲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俊,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剑波,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灵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袁啟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舜业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灵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舜业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71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5,041元,由原告上海舜业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陈双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