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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执236号

范开龙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开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236号申请人范开龙,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联系电话138XX****XX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卜奎大街90号保险大厦范开龙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门雪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裴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