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803号
原告:齐朝魁。
被告:金持豪。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朝魁与被告金持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朝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朝魁负担。
审 判 员 苏为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
齐朝魁与金持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803号
原告:齐朝魁。
被告:金持豪。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朝魁与被告金持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朝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朝魁负担。
审 判 员 苏为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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