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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2803号

齐朝魁与金持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齐朝魁,金持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803号

原告:齐朝魁。

被告:金持豪。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朝魁与被告金持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朝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朝魁负担。

审 判 员  苏为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