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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民初589号

潘香云与被告黑河市银河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香云,黑河市银河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589号原告潘香云,女,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黑河市银河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敬民,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香云与被告黑河市银河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香云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香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5.00元,减半收取后1,642.50元由原告潘香云承担。

审判长  于广斌

审判员  张家双

审判员  唐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