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760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云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付良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