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于广德。被执行人王华。被执行人射阳县殡仪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海洋。申请执行人于广德与被执行人王华、射阳县殡仪服务中心人格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射民初字第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华、射阳县殡仪服务中心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于广德32884.81元。需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2160.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他案件已经将被执行人射阳县殡仪服务中心、王华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暂不宜处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他案件已经将被执行人射阳县殡仪服务中心、王华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民初字第0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刘必胜
审 判 员 王泰昌
代理
审判员 杨晓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利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