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位于沾化区。法人代表杨玉禄,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侯东华,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滨州××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房志见。被执行人房同文。被执行人房同增。本院在执行(2015)沾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申请执行房志见、房同文、房同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近期不能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孟祥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