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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91号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与房志见、房同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房志见,房同文,房同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位于沾化区。法人代表杨玉禄,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侯东华,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滨州××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房志见。被执行人房同文。被执行人房同增。本院在执行(2015)沾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申请执行房志见、房同文、房同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近期不能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孟祥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