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427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夏增,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村居民。被告王某乙,农村居民。被告王某丙,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给原告王某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惠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强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