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59-1号
申请人:鲁英俊。
被
申请人:薛恩蕊。
申请人鲁英俊与被申请人薛恩蕊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薛恩蕊股票交易账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薛恩蕊的股票交易账号;
二、解除担保人杨虎名下的小型黑色轿车。
审判员 韩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