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29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连启,男,1931年3月1日出生。白连启因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行终字第23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机构编制事项的函》(京编办行【2012】157号)等法律和文件的规定,市规划委不具备对测绘成果进行鉴定的法定职责,白连启要求市规划委履行上述职责没有事实根据,故白连启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白连启的起诉并无不当,白连启申请再审的请求不能成立。综上,白连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