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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4474号

李志同与仲从军、吴云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志同,仲从军,吴云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474号原告李志同。委托代理人房登峰,淮安市清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从军。委托代理人尹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广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云广。委托代理人孙志,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治海,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同诉被告仲从军、吴云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仲从军、吴云广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同撤回对被告仲从军、吴云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志同承担。

审 判 长  朱峰敏

代理

审判员  李洪昌

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