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474号原告李志同。委托代理人房登峰,淮安市清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从军。委托代理人尹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广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云广。委托代理人孙志,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治海,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同诉被告仲从军、吴云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仲从军、吴云广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同撤回对被告仲从军、吴云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志同承担。
审 判 长 朱峰敏
代理
审判员 李洪昌
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