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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877号

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永然经贸有限公司,江苏永然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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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87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89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3593-x。

法定代表人:朱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永然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3436379-4

法定代表人:郑桂清。

被执行人:江苏永然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18号国贸中心3109室,组织机构代码76815063-9

法定代表人:徐杨林。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永然经贸有限公司、江苏永然经贸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工商、房产、土地、车管等部门登记的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等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存款余额进行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00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学飞

审 判 员  吕爱来

代理

审判员  赵俊山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