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婺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詹文标,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婺源人。被执行人俞海,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婺源人。申请执行人詹文标与被执行人俞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婺源县人民法院(2013)婺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俞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俞海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工商银行婺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婺源支行、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婺源支行、中国银行婺源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婺源支行、上饶银行婺源支行、南昌银行婺源支行、婺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婺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婺源县房管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赔偿款人民币81486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依法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婺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俞向标
审判员 毕小民
审判员 董水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危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