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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403号

何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403号原告何某,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宁都县。被告宋某,女,1990年7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曾雪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张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