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403号原告何某,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宁都县。被告宋某,女,1990年7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曾雪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张 莹 来源:
何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403号原告何某,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宁都县。被告宋某,女,1990年7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曾雪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张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