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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563号

时纪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563号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北大街口,联系电话1350327****。

法定代表人:李丙强。时纪忠,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王宝祯,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在执行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时纪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兵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