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民初933号原告张晓阳,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太原市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西太堡街13号宏盛花园3号楼1层。组织机构代码证:57338106-6。委托代理人闫焯,男,该公司经理,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侯义夫,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阳与被告太原市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阳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减半收取计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彩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谢 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