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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3548号

原告南京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旭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旭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3548号原告南京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涛,南京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守文,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旭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旭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江珵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