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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恢395-2号

石洪军与杨志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洪军,杨志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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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395-2号申请执行人石洪军。被执行人杨志艳。申请执行人石洪军与被执行人杨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70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志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皇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执行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