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22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秀明委托代理人范志阳被执行人陈虎山。被执行人葛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卫计征决字(201502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东卫计征决字(201502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申请。
审判长 刘根尚
审判员 戚 宇
审判员 单迎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