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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8919号

楼根大与浙江凯歌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楼根大,浙江凯歌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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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919号

原告:楼根大。

委托代理人:龚辉祖,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凯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

法定代表人:陈效国,执行董事。

原告楼根大诉被告浙江凯歌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楼根大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浙江凯歌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根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1元(未预交)。

审 判 员 陈成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应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