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919号
原告:楼根大。
委托代理人:龚辉祖,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凯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
法定代表人:陈效国,执行董事。
原告楼根大诉被告浙江凯歌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楼根大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浙江凯歌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根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1元(未预交)。
审 判 员 陈成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应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