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522执64-1号

张宝与英花、王庆革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宝,英花,王庆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2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英花,女,蒙古族,1974年4月9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王庆革,男,汉族,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阿巴嘎旗。张宝与英花、王庆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52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英花、王庆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庆革在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查干信用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王庆革在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查干信用社账号的存款40906.00元(肆万零玖佰零陆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鹏  武

审判员 韩  福  海

审判员 佐    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