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36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小华,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进贤县。2015年6月3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2016年2月26日本案被刑事拘留,3月11日被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小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劲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小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邱小华在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苹果手机维修店内,扒窃被害人黄某放在柜台上充电的金色苹果6型手机一部(价值23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小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捕经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盗窃现场视频截图、到达和逃离现场天网视频截图、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邱小华的供述、身份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35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小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方 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罗石玉速录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