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2346号罪犯丁海军。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通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海军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于2013年4月1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丁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6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丁海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丁海军伙同他人生产炸药8吨,并从滑县段某处购买雷管40枚。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海军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2016年2月累计表扬6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海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安桥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苗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