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监33号原审原告何云龙、朱春林、单明亮与原审被告延边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蔡松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