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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监33号

原审原告何云龙、朱春林、单明亮与原审被告延边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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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监33号原审原告何云龙、朱春林、单明亮与原审被告延边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蔡松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