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1146号申请执行人朱彦菊。被执行人胡秀军。本院在执行朱彦菊与胡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建国 来自:
朱彦菊与胡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1146号申请执行人朱彦菊。被执行人胡秀军。本院在执行朱彦菊与胡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