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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734号

镇赉县元生农机修造有限公司与乔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镇赉县元生农机修造有限公司,乔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734号

原告:镇赉县元生农机修造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镇赉县经济开发区幸福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景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乔文军,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建平乡大岗村前大岗屯。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元生农机修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首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