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085号
申请执行人:毛映平。
被执行人:芦海江。申请执行人毛映平与被执行人芦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映平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有其他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20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