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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刑初109号

被告人殷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4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某,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字(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裕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4日,公安人员到被告人殷某某家中和树林中查获枪把2支、枪管3支、疑似黑火药1300余克。公安机关将枪把和枪管组合经鉴定,2支枪支均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疑似火药含有硝酸钾、碳和硫成分。公诉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非法持有枪支2支,属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未造成社会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某某自称,在2014年从他人手里获得火药枪把2支,枪管3支,黑火药1袋。因防止小孩动用该枪支,便把枪支拆开,把枪管隐藏于住房旁预制板里,把枪把埋藏于桑树林的地面下。2015年6月4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被告人殷某某在家里藏有火药枪,经常用于打鸟。公安人员到被告人殷某某家中和住宅旁的预制板里先查获枪管3支、疑似黑火药(经称量)1300余克,在搜查过程中殷某某回主动交代枪把。公安机关将枪把和枪管组合,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组合后的2支枪支均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疑似火药含有硝酸钾、碳和硫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1.证人胡某某、王某某、倪某某的证言,证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2.证据保全决书及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查获的枪支予以保全;3.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殷某某的住处及住宅旁桑树林查获本案涉案枪支情况;4.指认枪支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殷某某指认自己非法有枪支、弹药情况;5.称量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查获的黑火药的称量情况;6.威远县公安局龙会派出所《抓获说明》,证明被告人殷某某的到案情况;7.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内)公(物)鉴(痕)字[2015]085号《枪支鉴定书》及四川省公安厅川公物鉴[2015]30033号《理化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殷某某持有的枪支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及疑似火药含有硝酸钾、碳和硫成分;8.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供认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予刑罚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纠正。被告人殷某某非法持有枪支2支,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所持有枪支未造成社会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殷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正义

人民陪审员  邹国宇

人民陪审员  刘建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于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