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黎爱群。被执行人梁炎龙。被执行人梁锡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4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被执行人梁炎龙、梁锡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炎龙在本院尚有案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梁炎龙在本院(2016)桂0881民初686号案的案款42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 聪
审判员 王锦荣
审判员 黄庆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曾其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