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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383号

黎爱群与梁炎龙、梁锡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爱群,梁炎龙,梁锡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黎爱群。被执行人梁炎龙。被执行人梁锡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4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被执行人梁炎龙、梁锡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炎龙在本院尚有案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梁炎龙在本院(2016)桂0881民初686号案的案款42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 聪

审判员 王锦荣

审判员 黄庆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曾其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