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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民初656号

叶世龙与孙长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叶世龙,孙长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656号

原告:叶世龙,男,汉族,现住辉南县。

被告:孙长海,男,汉族,现住梅河口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宝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宁成,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世龙诉被告孙长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长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世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世龙对被告孙长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叶世龙承担。

审 判 长  关红兵

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

人民陪审员  陈晓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雪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