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851号原告关某,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某、刘某,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山嘴子村。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2,系公司职员。被告孙某1,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张某3,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徐某,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孙某2,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某1、吕某、徐某、孙某2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吕某、孙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徐某、吕某、孙某2的起诉。
审判员 杨国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荀孟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