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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执664号

五河县隆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凤阳县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五河县隆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凤阳县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隆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五河县。

法定代表人:苗其永董事长

被执行人:凤阳县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田好天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民二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凤阳县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凤阳县支行银行存款290000元。

审 判 长  陈义早

代理

审判员  欧子永

代理

审判员  姚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汪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