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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民终642号

杨明科、符勇华与罗红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明科,符勇华,罗红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终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科。上诉人(原审被告)符勇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红群。

上诉人杨明科、符勇华因与被上诉人罗红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明科、符勇华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明科、符勇华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明科、符勇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杨明科、符勇华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

审 判 员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刘娇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