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962号原告张淑文,女,生于1945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吴昌宇(系韩家村7组组长),男,生于1960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汤孝明,仁寿县龙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学军,男,生于1975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文与被告汪学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淑文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文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文承担。
审判员 李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