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408-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88号附1号。负责人王兵,行长。被执行人贾均普,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成都亿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同仁村7组。法定代表人贾均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贾均普、成都亿隆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贾均普、成都亿隆物流有限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事项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成都亿隆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元分行营业部的存款元(人民币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小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邹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