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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2346号

黄淑贤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2346号罪犯黄淑贤,女,汉族,1955年6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无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8月15日作出(1995)松分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淑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7日作出(1995)黑农林刑核字第1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8年7月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0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2月14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月2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月10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黄淑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黄淑贤予以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淑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淑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黄淑贤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淑贤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0年10月10日起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金鹏

审判员  徐 向

审判员  刘淑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