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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民初764号

浦海彬与江丽燕、李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浦海彬,江丽燕,李立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1民初764号原告浦海彬,居民。委托代理人钟辉,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丽燕,农民。被告李立武,农民。

原告浦海彬与被告江丽燕、李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韦永炼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李坚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浦海彬的委托代理人钟辉、被告江丽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立武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海彬诉称,被告江丽燕与原告妻子是朋友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5日,被告江丽燕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逾期则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拒不偿还偿还借款。上述借款虽是以被告江丽燕名义所借,但借贷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两被告有共同偿还借款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被告江丽燕辩称,原告所诉的借款本金是事实,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无法支付利息。被告李立武不作答,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立武与被告江丽燕于2000年8月17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15日,被告江丽燕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限在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逾期不还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借款后被告江丽燕均立下《借款》给原告收执。借款逾期后,经原告追索,两被告没有偿还借款给原告。2016年3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庭审中,被告江丽燕同意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江丽燕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江丽燕出具的《借款》证实,《借款》是原告与被告江丽燕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本案的债务依法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借款逾期后,经原告追索,两被告没有偿还借款给原告,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双方约定逾期不还,则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由于该约定已超过法律的规定,原告请求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被告江丽燕也同意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立武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书面答辩,视为其已放弃其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丽燕、李立武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给原告浦海彬;

二、被告江丽燕、李立武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浦海彬(利息的计算: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5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63元,由被告江丽燕、李立武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韦永炼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