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799号原告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立春,公司员工。被告马占华,男,50岁,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奈曼旗芳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占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马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云廷
审 判 员 韩国柱
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