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青州市北城大街567号。法定代表人金玮,局长。被执行人韩李村委会,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韩李村。法定代表人李秀左,村主任。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日做出青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05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6日,本院做出(2016)鲁0781行审6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青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05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部分,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781行审6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李素林
审判员 赵莹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天祥 来源:百度搜索“”